2026 年 3 月底,华语乐坛一场版权风波愈演愈烈。李荣浩因单依纯未经授权翻唱《李白》,以 “维权斗士” 姿态连发数条动态强硬追责,凭借清晰证据链和 “拒绝甩锅” 的鲜明立场收获不少支持。然而正当舆论聚焦 “原创尊严” 时,多起指向李荣浩自身的版权争议浮出水面,昔日高举的维权大旗,如今化作回旋镖狠狠扎在自己身上,“严以待人,宽以律己” 的双重标准引发全网热议。
事件的转折点始于词作者吴向飞的反诉。就在李荣浩控诉单依纯侵权的同时,吴向飞直指李荣浩早年演唱其作品《路一直都在》未获授权且未付费,要求公开道歉。面对指控,李荣浩迅速回应,以 “列明演出年份场次”“区分盈利性质” 等四项质询要求对方举证,延续了对单依纯时的强硬逻辑。但网友很快扒出争议演出是 2013 年陈坤公益项目 “行走的力量” 音乐会,根据《著作权法》,免费表演可豁免授权,且该歌曲版权曾由环球音乐代理,追责对象本应是代理方而非演唱者,这场反诉虽因证据不足陷入僵局,却让李荣浩的维权立场开始动摇。
更具冲击力的是十年前的抄袭旧案。有网友重提 2016 年便已出现的质疑:李荣浩作曲、蔡淳佳演唱的《小眼睛》,旋律与日本歌手平井坚 2003 年的作品《Signal》高度重合。当年李荣浩仅通过已结业的版权公司进行内部沟通,之后便搁置处理,直至此次舆论发酵才发布千字长文回应,称该曲是早年 “扒带练习” 作品,因文件管理混乱被误发,承诺联系原作者赔偿。但公众的质疑并未平息:既然 2016 年已知晓侵权事实,为何拖延十年才被动回应?这种 “知情不纠” 与他要求单依纯 “即时担责” 的态度形成刺眼对比。
双重标准在责任认定上表现得尤为明显。面对单依纯团队 “不知情” 的辩解,李荣浩强硬表态 “侵权就是个人责任,不要甩锅公司”;但谈及自己的《小眼睛》侵权,却将责任归咎于 “版权公司私自发行” 和 “文件误发”。他批评单依纯流泪道歉是 “博取同情”,自己却在回应中提及 “刚出道被调侃小眼睛” 的委屈试图获得谅解。法律学者指出,版权侵权认定采结果导向,与主观意图无关,李荣浩接受单依纯的赔偿承诺,却十年未主动返还《小眼睛》的版税收益,这种法律逻辑的自相矛盾,本质是将版权规则异化为 “对他人的武器,而非对自己的约束”。
这场风波早已超越个体纠纷,成为检视行业版权意识的试金石。李荣浩曾被赞 “内娱版权回应模板”,其维权行为确实推动了 “先授权后使用” 的行业共识,但当自身陷入争议时,选择性回应、延迟担责的表现,暴露了部分创作者 “维权双重标准” 的行业积弊。更值得深思的是,舆论场上的双重评判同样存在:单依纯一次侵权被贴 “恶意” 标签,李荣浩十年侵权却被部分人赞 “回应坦率”。这种反差提醒我们,版权保护不应是流量博弈的工具,而应是全体从业者共同遵守的底线。
如今李荣浩已承诺对《小眼睛》侵权承担责任,这场回旋镖式的争议或许将暂告一段落。但它留下的思考远未停止:当创作者高举维权大旗时,更应先审视自身是否坚守底线;行业在完善版权规则的同时,更需要培养 “己所不欲,勿施于人” 的契约精神。唯有摒弃双重标准,让版权意识真正内化为自我约束的准绳,音乐创作的土壤才能真正得到净化,避免更多 “维权回旋镖” 的反噬。 2026 年 3 月底,华语乐坛一场版权风波愈演愈烈。李荣浩因单依纯未经授权翻唱《李白》,以 “维权斗士” 姿态连发数条动态强硬追责,凭借清晰证据链和 “拒绝甩锅” 的鲜明立场收获不少支持。然而正当舆论聚焦 “原创尊严” 时,多起指向李荣浩自身的版权争议浮出水面,昔日高举的维权大旗,如今化作回旋镖狠狠扎在自己身上,“严以待人,宽以律己” 的双重标准引发全网热议。
事件的转折点始于词作者吴向飞的反诉。就在李荣浩控诉单依纯侵权的同时,吴向飞直指李荣浩早年演唱其作品《路一直都在》未获授权且未付费,要求公开道歉。面对指控,李荣浩迅速回应,以 “列明演出年份场次”“区分盈利性质” 等四项质询要求对方举证,延续了对单依纯时的强硬逻辑。但网友很快扒出争议演出是 2013 年陈坤公益项目 “行走的力量” 音乐会,根据《著作权法》,免费表演可豁免授权,且该歌曲版权曾由环球音乐代理,追责对象本应是代理方而非演唱者,这场反诉虽因证据不足陷入僵局,却让李荣浩的维权立场开始动摇。
更具冲击力的是十年前的抄袭旧案。有网友重提 2016 年便已出现的质疑:李荣浩作曲、蔡淳佳演唱的《小眼睛》,旋律与日本歌手平井坚 2003 年的作品《Signal》高度重合。当年李荣浩仅通过已结业的版权公司进行内部沟通,之后便搁置处理,直至此次舆论发酵才发布千字长文回应,称该曲是早年 “扒带练习” 作品,因文件管理混乱被误发,承诺联系原作者赔偿。但公众的质疑并未平息:既然 2016 年已知晓侵权事实,为何拖延十年才被动回应?这种 “知情不纠” 与他要求单依纯 “即时担责” 的态度形成刺眼对比。
双重标准在责任认定上表现得尤为明显。面对单依纯团队 “不知情” 的辩解,李荣浩强硬表态 “侵权就是个人责任,不要甩锅公司”;但谈及自己的《小眼睛》侵权,却将责任归咎于 “版权公司私自发行” 和 “文件误发”。他批评单依纯流泪道歉是 “博取同情”,自己却在回应中提及 “刚出道被调侃小眼睛” 的委屈试图获得谅解。法律学者指出,版权侵权认定采结果导向,与主观意图无关,李荣浩接受单依纯的赔偿承诺,却十年未主动返还《小眼睛》的版税收益,这种法律逻辑的自相矛盾,本质是将版权规则异化为 “对他人的武器,而非对自己的约束”。
这场风波早已超越个体纠纷,成为检视行业版权意识的试金石。李荣浩曾被赞 “内娱版权回应模板”,其维权行为确实推动了 “先授权后使用” 的行业共识,但当自身陷入争议时,选择性回应、延迟担责的表现,暴露了部分创作者 “维权双重标准” 的行业积弊。更值得深思的是,舆论场上的双重评判同样存在:单依纯一次侵权被贴 “恶意” 标签,李荣浩十年侵权却被部分人赞 “回应坦率”。这种反差提醒我们,版权保护不应是流量博弈的工具,而应是全体从业者共同遵守的底线。
如今李荣浩已承诺对《小眼睛》侵权承担责任,这场回旋镖式的争议或许将暂告一段落。但它留下的思考远未停止:当创作者高举维权大旗时,更应先审视自身是否坚守底线;行业在完善版权规则的同时,更需要培养 “己所不欲,勿施于人” 的契约精神。唯有摒弃双重标准,让版权意识真正内化为自我约束的准绳,音乐创作的土壤才能真正得到净化,避免更多 “维权回旋镖” 的反噬。